1.关注卖方的履约进程
合同订立之后,买卖双方开始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在进口重要物资时,应当关注卖方的履约进程,以确保能够按时收到货物。以合同为依据,催促卖方及时办理它所应当完成的事项。关注卖方履约进程,有助于及时解决可能威胁到合同进程的各种细节,也有助于加深对于卖方的了解,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例如,临近装货期时,我方进口商应当及时提醒。
2.做好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工作
如果合同规定货款需通过信用证进行支付,我方进口商应当按照合同期限做好信用证开证申请工作。按照合同对于信用证类别等要求向银行提出申请,一般不要开立可转让信用证,避免因第二受益人原因使我方遭受损失;金额通常应当是确定的,避免使用“约”(about)、“大约”(circa)、“近似”(approximately)等根据UCP600被认为可以有10%增减幅度的词语。在涉及单据要求时,要逐项明确单据类别和具体要求。当信用证开立后,要进行审核确保与向银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一致,否则应当立即提请银行要求修改。
在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可能因形势变化而提出修改。当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时,我方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和客观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回复,要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审慎对待,不能置之不理。如果同意受益人的修改要求,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如果不同意其修改要求,应当及时告知并请对方按照信用证原条款执行。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下的信用证内容,对方不能部分接受部分否定。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当告知银行他的态度。在实践中,如果卖方按照修改后条款提交单据,意味着他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如果他仍按原证条款交单,意味着他拒绝了修改。对此买方应当注意,有所准备。
如果对国外出口商的资信不了解或不信任,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只有当进口商收到出口方请银行开立的“卖方履约保证书”后才开立信用证时,我方进口商才能开立信用证。并且要规定好,银行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保函有效期要晚于卖方履约时限。
并不是所有的进口都需要使用信用证进行支付的。总的原则是严格按照合同办理。
3.做好催装工作
当合同规定装运期临近,我方应当及时向卖方发出催装通知,提醒卖方及时装货。特别是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催促。如果合同规定由我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则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通报备货情况,并在交货前的一个确定时限里告知买方关于预计装船时间以及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便我方及时做好租船订舱工作。
4.做好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工作
如果合同规定由我方进口商自行负责投保,可以同我国的保险公司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当收到出口商向我方发出的装运通知后,立即填制“装货通知”报送保险公司。如果不是预约保险,则应当逐笔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对于海运货物的保险责任期限一般实行的是国际上通行的“仓至仓”条款,即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船开始承担风险,直到货物进入保单载明的国内收货人仓库为止。如果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进入收货人仓库,则保险公司责任延长至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次日零时起算60日为止,其间,如果发生了收货人对货物进行分装、分配、转售或者是进行了保单上未载明的转运,保险责任利益终止。买方应当注意并非所有的货物都按照“仓至仓”条款办理的,应当向保险公司询问清楚。
5.认真做好审单工作
凡是需要经过进口商审单后付款的,买方应当对卖方提交的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在信用证业务下的审单主要是由银行完成的,但通常银行也会将单据交给进口企业复核,企业应当注意在3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银行。
6.做好报关与报验工作
货物到港后,买方应当按照法律由有资格的报关员及时、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有权对货物进行查验,但对查验过程中因查验发生的货物损害承担责任。在海关查验完毕将货物交付货主,而货主未提出异议,就视为货物完整无损。当买方办理了海关手续、接受了海关查验无误后,缴清进口关税,海关将予放行。
如果我方进口的货物属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项下的,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凭海关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接受查验,在海关放行后,企业方可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加工作业。当完成后必须全部复出口,既不准内销,也不可允许委托加工的外商在境内提货。
进口货物如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口厂商必须依法报验,接受检验。即便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产品,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应及时检验,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提起索赔。